信访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,如实举报是对信访举报人的基本要求。但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,将信访举报权利异化为实现一己之私的工具,通过无中生有、捕风追影等手段,借举报之名,行诬告陷害之实。
【典型案例】
某部门工作人员周某某认为同事张某某在工作中不尊重自己,多次捏造事实,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张某某在单位采购中吃拿卡要等问题。
经查,反映问题不属实。周某某因诬告陷害及其他问题受到纪法严惩。
采取捏造事实、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,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、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,属于诬告陷害。
案例中周某某的行为正是如此。诬告陷害不仅触碰道德底线,更逾越纪法红线。
【纪法依据】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外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二条第(四)项规定,证告陷害,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”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”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,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扰乱正常信访举报秩序,而且极易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,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,必须予以严肃查处纠正。
严厉打击诬告陷害,既让诬告陷害人心存戒惧、知耻知止,更为敢于担当、踏实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,释放诬告陷害必有代价,遭受诬告组织撑腰的强烈信号。
实事求是讲问题,诬告陷害要担责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应当通过正规信访、纪检监察渠道,实事求是,依规依纪依法反映问题,不夸大、不虚构、不歪曲,共同维护风清气正、激浊扬清的良好政治生态与发展环境。
(来源:清廉昆山)